(2015)双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与白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凤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丛峰职务: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白丹,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乐群乡耕勤村四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其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仁洛审判员 卢永生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