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