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燕与向宏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向宏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09号原告冯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林欣,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雯,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宏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燕诉被告向宏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燕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燕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堂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