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建学与李永宁、李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学,李永宁,李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李建学。委托代理人孙继友,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宁。被告李福宁。身份证号:××。原告李建学诉被告李永宁、李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学的委托代理人孙继友、王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宁、李福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学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李永宁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福宁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永宁未答辩。被告李福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李永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福宁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借条写明:“借条,李永宁今借李建学30000正,叁万元正,借款日期2013年4月3日,担保人李福宁”。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永宁向原告李建学借款,被告李福宁做为担保人,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以随时向二被告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永宁偿还借款30000元,要求被告李福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宁偿还原告李建学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福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福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永宁承担,被告李福宁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