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李某某,男,2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