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571号原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298室。法定代表人侯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笑鸿,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锐,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57号811室。法定代表人金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8元,由原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冬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