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亮,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军,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终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定的,计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