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超与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村民委员会,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第四居民组,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邓超。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建国,村主任。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第四居民组。负责人李文华,组长。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程炳祥,组长。申请执行人邓超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平安堡镇白毛甸子村村民委员会、白毛甸子村第四居民组、白毛甸子村第五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