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乃林,季大华,夏立奇,夏成士,李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885-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陈乃林。被执行人季大华。被执行人夏立奇。被执行人夏成士。被执行人李学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乃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乃林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