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岳与陈育桦与徐水儿与张运发与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运发,徐水儿,陈育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501-2号原告吴岳。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告张运发。被告徐水儿。被告陈育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岳与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运发、徐水儿、陈育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金滩路“宝发海景花园”XXX房产、被告徐水儿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城东管区XXX村XX花园X幢XXX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查封。原告及担保人顾斌提供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XXX路XX号XX大厦X层X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应对该担保物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吴岳及担保人顾斌名下共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XXX路XX号XX大厦X层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