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炳波、郭爱新与高向荣、柯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波,郭爱新,高向荣,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波,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爱新,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向荣,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杰,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波、郭爱新与被执行人高向荣、柯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向辉、向仁翠、高保善、高凤鸣已分别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已在审查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