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5年4月1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越、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其租用的本市秦淮区汇景家园景明苑7栋4单元302室,利用其掌握的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雇佣曾某(另案处理)现场操作投注,聚集多名赌客进入上述网站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2014年11月19日,该账号接受投注的总金额达人民币1880540元。2014年11月19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簿、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海祥人民陪审员 廖元杰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