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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永山与郭秀轩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轩,高永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山,农民。委托代理人臧祥孟,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秀轩因与被上诉人高永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河;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合议笔录(2015)沧民终字第1090号时间:2015年5月20日地点:民三庭合议庭:审判长:范秉华;审判员:穆庆伟、郭亚宁案件主审人:穆庆伟书记员:孙伟评议上诉人郭秀轩因与被上诉人高永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理由(略)主审人:上诉人郭秀轩因与被上诉人高永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范: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河;郭: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合议庭统一意见: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河;二、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合议庭成员签字: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5)沧民终字第1090号献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结的高永山与郭秀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希你院在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本案涉及的部分土地,上诉人主张是高庄村原生产队1981年分得的承包地,对该涉案土地,上诉人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予查明。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持有的涉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真实,上诉人是否就该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如主张权利,本案是否需中止审理。希望你院在重审该案时,查清案件事实,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沟通笔录时间:2015年5月19日上午9:50联系人:献县法院城关法庭李大水1551176****4569258内容:上诉人郭秀轩因与被上诉人高永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行政一审案件立案信息表、诉讼费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上诉人已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为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为献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为高永山。本案涉及的部分土地,上诉人主张是高庄村原生产队1981年分得的承包地,对该涉案土地,上诉人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予查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持有的涉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真实,上诉人是否就该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如主张权利,本案是否需中止审理。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河;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沟通人:穆庆伟2015年5月19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