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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10号原告范某某,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