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10号原告范某某,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