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马杨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杨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41号罪犯马杨树,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下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杨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马杨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已履行人民币两千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杨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杨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杨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