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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斌与王宏伟、赵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王宏伟,赵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261号原告吴斌,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王宏伟,男,1980年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赵静芝,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王宏伟、赵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宏伟、赵静芝的银行帐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原告吴斌自愿以其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晋K×××××)一辆、担保人马晓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中国银行晋中安宁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共同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宏伟、赵静芝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斌提供用于担保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晋K×××××)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马晓峰位于中国银行晋中安宁街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科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