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某不在安平县居住,其住所地为保定市曲阳县晓林乡寺南庄村,故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