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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修某某,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士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