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修某某,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士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