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学茹与李徐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5号申请人许学茹,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森,农民。被申请人李徐斌,农民。2015年5月6日13时20分,李徐斌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山深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东外环立交桥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许学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许学茹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车的碰撞部位为客车的右前部与电动车的左前部。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徐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学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许学茹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徐斌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5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学茹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徐斌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