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滕志国诉赵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志国,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滕志国,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大洼镇永安街1-131。被执行人赵建,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阜新市海州区河北街道红旗社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147号滕志国与赵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的妻子张凤英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