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志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志强,男,29岁,户籍地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东片427号。2006年10月1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廖志强通过“有缘网”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徐某,虚构“吴建平”以及“在厦门海关漳州缉私局上班”等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徐某“谈恋爱”,以到福州培训出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65000元。2014年12月1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廖志强在本市海沧区鳌冠村224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廖志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借条、通话录音光盘、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志强当庭辩称:其未诈骗被害人徐某,有向徐借款,实际金额为银行转账的30000余元,出具借条65000元系因为徐称不给要拆散其家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廖志强通过“有缘网”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徐某,后以“吴建平”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虚构自己在厦门海关漳州缉私局上班,已离异、要与徐某结婚等事实,骗取徐某信任。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廖志强以钱包丢失、朋友结婚需要包红包、培训需要费用、帮徐某涉嫌犯罪的弟弟跑关系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徐某共计65000元。2014年10月11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之后,被告人廖志强退还被害人徐某2000元。2014年12月1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廖志强在本市海沧区鳌冠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述称,2014年4月11日,其在“有缘网”认识一网名为“不会让你受伤”的网友。对方自称“吴建平”、厦门海关漳州缉私局的工作人员、厦门海沧人、离异没有小孩,并称他18岁当兵直到2013年6月退伍,当了营长后退伍,他父亲帮他找关系去缉私局上班,主要工作是检查过往船只,具体职位和级别要保密。双方通过电话、短信、QQ聊天,聊了几天后觉得对方还行,于5月7日在海沧开房发生了性关系。从那时开始,每天都见面。5月28日左右,“吴建平”说钱包掉了,同学结婚需要包红包,其就给了他现金3000元。后来又说要去福州培训需要费用,其又给了几千元。约6月,其弟在宁波慈溪因聚众斗殴被抓,“吴建平”说要通过他爷爷帮其跑关系,期间还发短信称跟他支队长一起喝酒,探讨怎么处理,其给了他10000余元。7月20日左右,他说在福州开单位的车出交通事故,如果事情闹大了他要被开除党籍和双规,他要跟对方私了,向其索要了40000元左右。前后共骗取其65000元,其中银行转账、汇款11次,共38520元,其余的为现金。之后他说会去提亲,但又以各种理由推脱。9月21日,其回厦门想找他父母,但他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未果,其开始怀疑,就暗中调查,到之前他们开房的酒店查询到他的身份证号。直到此时,其才发现他之前说的事情都是假的,他真实姓名叫廖志强,并且已经结婚。9月24日,其把发现的事情告诉他,他说会离婚。过了两天,他写了一张借条说两天内还钱,但是直到30日都没还,其就到派出所报警了。报警之后,廖志强通过银行转账还了2000元。12月11日,其听说廖志强可能回他爷爷家,其到了之后发现他在那就报警。民警出警将他抓获。还述称,之前QQ聊天记录中廖志强曾说他在漳州海事局上班,后来他说发错了,实际是在厦门海关漳州缉私局。廖志强的QQ号码为2591207786、昵称“强”,手机号码为1865011****、1315946****、1345929****;其QQ号码为982707231,昵称为“以马内利”,手机号码为135660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辨认出被告人廖志强。2.证人陈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廖志强妻子,证称,其与被告人廖志强于2008年结婚,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廖志强不怎么照顾家庭,2013年6月从监狱释放后到漳州平和帮其父亲种柚子。2014年5月回到厦门,偶尔在外面骑摩托车载客。廖志强没有当过兵,也没有在厦门海关缉私局上班。廖志强家里店面是拿到一笔土地赔偿款后,他父亲叫人来装修的。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称,其所经营的超市(鳌冠村东片427号一楼)是向廖进盛承租的,其拿了2万元给房东装修,之后又给了5万元,共计7万元作为二年的租金。房东的儿子都没有住在房东家里,六七月份的时候见过一次,店面装修时都没来帮忙过,不清楚他是否出钱装修。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被害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借条1张,内容为廖志强于5月到9月间向徐某借6.5万元,近日还清等;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5.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廖志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4年7月至9月间,共收到被害人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5520元、现金存款13000元;廖志强于2014年10月14日、16日各汇款1000元至被害人徐某账户。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实被害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双方于涉案期间聊天情况,昵称为“强”与昵称为“以马内利”的QQ号码,从2014年4月13日开始聊天,其中“强”自称“吴建平”,是厦门海沧人,在漳州海事局上班,经常提及自己要值班;手机号码1865011****给被害人徐某所发短信内容有“我和我们支队长在一起喝酒说。你弟弟的事情”、“我过会去福州,不上去不行”、“我在法院,你弟那怎么样了”等,徐某向该号码所发短信内容有“你说徐建开庭你赶过来,我觉得你这种做法是对的,因为我们结婚的日子将近了,你也该表示行动了。我的想法是你把福州的事情处理好,然后……”、“你还差三千对吗?我现在马上给你汇过去”、“对了,你这个骗子,你的真实身份叫廖志强,廖志强你从头到尾给我骗的六万五千元钱,今天要还我”(9月25日)等;手机号码1315946****给被害人徐某所发短信内容有“我出不去学校”、“但在学习不好发”、“亲爱的你弟弟现在怎么样”等、徐某向该号码所发短信内容有“我刚到福州南站的时候突然有个想法,就是我就在福州南站下车和你碰面,然后一起坐汽车到厦门”等。7.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廖志强的电话号码1315946****、1345929****、1865011****涉案期间的通联情况,其中与被害人徐某的号码1356606****多次通话、短信联系。8.通话录音,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廖志强讨要钱款,其中有徐某称“你把六万五千元都给我,我就不起诉你,不要你赔偿损失”、廖志强称“好的,好的,你给我点时间”等内容。9.被告人廖志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其先供称,2014年4月,其在“有缘网”(其昵称是“不会让你受伤”)与被害人徐某认识。其QQ号码为259107786,昵称“强”;徐某的QQ昵称“以马内利”;其电话为1865011****、1315946****、1345929****。其告诉徐某叫“吴建平”,厦门海沧人,在厦门海关漳州缉私局上班,已离异有小孩,但实际上其并未离异,也没有在缉私局上班。之前其在2008年、2009年实施的诈骗案中,也使用“吴建平”这个名字。5月初,双方在厦门SM城市广场见面,过了几天,在海沧一家酒店发生性关系。之后,其以朋友结婚、没有生活费、家里店面装修等理由多次向徐某借款,都是徐某打款到其银行账户,共3万余元,现金只有一笔1000元。徐某知道其真实身份后,说认识其之后,在厦门花了65000元(包括借给其的),让其还这么多钱,其没钱,就写了65000元借条给徐某。后来徐某向其讨要,但其没有钱一直拖着没还。10月中旬,其通过银行转账还了2000元。2014年12月11日23时30分许,徐某带着警察到鳌冠村,后其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辩称,其去向徐某说去福州培训是去问之前一个姓何的狱友是否拿到培训的电工证书;知道徐某弟弟在老家聚众斗殴被抓,但没有跟她说要通过爷爷帮她跑关系,徐某给钱不是为了她弟弟的事,而是因为其家里店面装修,其借了八九千元,其所发“和我们支队长在一起喝酒”中的“支队长”是一个外号为“老支”的保安队长;其未以在福州开单位车出交通事故为由向徐某借钱。之后又供称,是其朋友“盖华”先认识徐某,其是通过“盖华”才认识的。“盖华”是漳州平和县国强乡人,二十几岁。在其和徐某通电话之前,几乎都是“盖华”通过其手机短信和QQ与徐某联系,“我是吴建平,是厦门海沧人,在漳州海事局上班”等内容,都是“盖华”发的。“盖华”看过其之前的判决书,所以知道“吴建平”。其未跟徐某说在厦门海关缉私局上班,只说过在那边当保安。之前所作供述是因为其三天三夜没有睡觉、头晕。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志强的自然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志强的到案过程;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福建省只有一个姓名为“盖华”的男子,与被告人廖志强所述情况不符;案件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廖志强分别于2008年、2009年以“吴建平”的名义先后诈骗二被害人;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关于被告人廖志强的当庭辩解,经查,被害人徐某所述与被告人廖志强交往的过程,被告人廖志强以包红包、帮忙跑关系等为由向其要钱,其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存款及现金给了廖志强65000元等事实,有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存款业务回单、通话记录清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廖志强亦有部分供述在案,足以认定,其在侦查阶段及当庭所作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曾因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还曾因招摇撞骗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6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双全人民陪审员 叶凤林人民陪审员 陈喜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轶琳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