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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茂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茂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52号罪犯李茂辉,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茂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6月7日,云南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4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茂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茂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茂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