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依兰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芹,依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依行初字第3号原告王亚芹,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依兰县公安局,所在地址依兰县依兰镇健康街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绪祥,现住依兰县。原告王亚芹不服依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亚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辰,被告依兰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曲绪祥,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依兰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了依公(三道岗)行罚决字(201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王亚芹破坏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王亚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案件来源;4、到案经过;5、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1、送达回执;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1—12意在证明被告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13、王亚芹询问笔录;14、吴某某询问笔录;15、马某某询问笔录;16、谢某某询问笔录;17、王某乙询问笔录;18、王某甲询问笔录;19、民警自述材料;20、扣押物品清单;21、物证照片;证据13-21意在证明原告破坏选举的违法事实;22、王亚芹户籍信息;23、王亚芹现���表现;证据22-23意在证明王亚芹的基本情况;24、未缴纳罚款情况说明意在证明原告未履行罚款的事实;25、结案报告意在证明被告办结案件情况;26、原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的视频截图;27、办案民警执法资格复印件;证据26—27意在证明被告办案程序合法。原告王亚芹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经过不符合事实真相。2014年12月31日在依兰县三道岗镇富强村依法进行第十届村主任预选工作时,村主任候选人王亚芹在选举大会现场,并没有拿走选民登记册也没有拿走选票,当时原告阻止选举只是为了问清楚原告的亲属什么原因没有选举权,在询问选举委员会的相关人员时发生争吵后,选举委员会的相关人员报案,三道岗派出所到达现场后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就作出了依公(三道岗)行罚决字(201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提供的现场证人证言���现场视听资料被告均未采信,直接强行将原告拘留5日,原告向哈尔滨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解决,现原告依法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依兰县公安局作出的依公(三道岗)行罚决字(201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要求被告依兰县公安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15000元补偿款;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甲证言;2、证人张某乙证言;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据1-3意在证明原告没有干扰选举秩序,没有抢选民登记册的事实;4、侯某某、梁香证言笔录;5、李连福、李浩宇证言笔录;6、邢先梅证言笔录;证据4-6意在证明应有选举权的村民没有选票的事实;7、现场光盘;8、手机通话记录复印件;证据7-8意在证明没有得到选票的村民向领导要选票的过程;9、关于印发《三道��镇2014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三道岗镇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意在证明原告去选举现场让领导对有选举权选民而没有选票的情况进行答复,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不是扰乱选举秩序,不是无理取闹的事实。被告依兰县公安局辩称,被告依兰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依公(三道岗)行罚决字(201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选举现场录像,并通知证人吴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出庭作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确认如下:被告举示的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案件来源;4、到案经过;5、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呈请行政处罚���批表;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送达回执;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吴某某询问笔录;15、马某某询问笔录;17、王某乙询问笔录;19、民警自述材料;20、扣押物品清单;21、物证照片;22、王亚芹户籍信息;23、王亚芹现实表现;24、未缴纳罚款情况说明;25、结案报告;26、视频截图;27、办案民警执法资格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能证实原告到选举现场将选民登记册放在包里致使选举中断的事实,应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1、张某甲证言;2、张某乙证言;3、侯某某证言;4、侯某某、梁香证言笔录;5、李连福、李浩宇证言笔录;6、邢先梅证言笔录;7、现场光盘;8、手机通话记录复印件;9、关于印发《三道岗镇2014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三道岗镇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8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在选举现场未破坏选举秩序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法庭依职权调取的选举现场录像与被告举示的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亚芹系依兰县三道岗镇富强村第十届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之一。其于2014年12月31日8时30分许到依兰县三道岗镇富强村靠山屯第十届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现场,将选举正在使用的选民登记册拿起放在自己包里拒不交出。原告王亚芹被传唤至三道岗派出所后约10时30分将选民登记册交出。王亚芹的行为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中断约三小时。被告依兰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了依公(三道岗)行罚决字(201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王亚芹破坏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王亚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芹如对选举程序有异议,应依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原告王亚芹到选举现场后,将正在使用的选民登记册控制在自己手里,致使选举中断近三个小时,原告的行为破坏了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结果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亚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亚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双龙审判员  张艳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