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程某,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李某,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学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1日,双方仓促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4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三个月。同年10月,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再次离家至今,双方断绝联系。双方自2012年7月开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于2007年就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3个月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所述仓促结婚并非事实。婚后,被告曾怀孕,但在与原告一次争吵中被原告推倒后导致流产。在原告家中休养一段时间后,被告前往福州打工。期间,双方因被告不同意原告去福州打工及是否要生育孩子等事发生争吵,但被告并无离家出走。2014年11月,被告才因摔伤腿部回娘家休养,双方才开始分居。现被告确认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21日,双方在闽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去福州打工及是否要生育孩子等事情,双方曾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5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确认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主张双方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被告认为双方于2014年11月才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系法定婚姻,双方因是否同意被告去福州打工及是否要生育孩子等事情产生矛盾,现原告提出离婚,却未能向本院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在存有争议的事情上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