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95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红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