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莘执字第8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与张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莘执字第858-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化生。本院依据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化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起亚智跑越野车一辆(车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化生所有的起亚智跑越野车一辆(车号鲁P),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间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