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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执字第8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与张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莘执字第858-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化生。本院依据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化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起亚智跑越野车一辆(车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化生所有的起亚智跑越野车一辆(车号鲁P),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间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