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卢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上的黄金海岸KTV唱歌并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卢某驾驶京P×××××号轿车回家,途中接李某乙电话,又驾车返回黄金海岸KTV。后被告人卢某驾车载李某乙等人从黄金海岸KTV出发,沿水产路往南至吕北线的土星网咖,后沿苏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洋桥西侧停车聊天。3时5分许,被告人卢某继续驾车载李某乙沿苏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成电动工具厂对面路段时,因右前轮胎爆胎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路灯。被告人卢某见状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卢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329元、路灯损失价值人民币872元。被告人卢某主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向启东市鹤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路灯修复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启东市鹤城市政园林设施维护有限公司证明、车辆信息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卢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晓霞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