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伊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190054-7,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8-7号1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苏家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忠,系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维,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诉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承包了伊春区公安分局业务技术用房施工工程,需要��梁楼盖空心箱体,于是与原告签订了一份BDF薄壁空腹箱体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箱体,合同总价款是273939.00元。合同履行地是伊春区公安分局用房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被告验收并使用。但被告接收货物后仅给付部分货款,现尚欠货款64700.00元未给付。被告于2013年6月1日为原告写下承诺书,约定了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和违约金,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64700.00元;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利息46584.00元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利息请求,但要求被告按照拖欠货款的70%给付违约金45290.00元。被告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1、是201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署的BDF薄壁空箱体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签署购销合同。证据2、是欠据4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总额123800.00元,已经给付59100.00元,尚欠64700.00元货款未给付。证据3、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在2013年6月1日签订一份承诺书,双方对于违约责任重新约定,被告承诺2013年12月末付清全部货款,如违约按货款总额的4%给付利息并按合同总额100%给付违约金。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有被告公司的印章,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于原告所举示的证据1、2、3予以采信。被告缺席未提出质证意见。被告缺席未向本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9月30日原告欣欣公司和被告铁力德龙公司签订了一份《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BDF薄壁空腹箱体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箱体,合同总价款是273939.00元,后实际履行时货款总价款为200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两份)、6月29日、7月17日分四次为原告出具了总计123800.00元的欠条,此后被告又陆续还款,现尚欠原告货款64700.00元。为保证被告及时给付货款,原、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签订承诺书,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末给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被告按每月货款总额的4%给付利息,并按合同总额100%给付违约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64700.00元,并按货款的70%给付违约金45290.00元,放弃利息要求。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为原告出具了四份欠据,经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尚有64700.00元货款未给付,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同时原、被告约定被告在2013年12月末前付清货款,现被告逾期未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4700.00元,及违约金45290.00,总计1099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业成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