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瑶瑶,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志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骆巧梅审 判 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