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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瑶瑶,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志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骆巧梅审 判 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