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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王小稳与冯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稳,冯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小稳,女,1948年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凤彩,女,1984年4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拥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彩霞,女,1969年7月22日生。原告王小稳诉被告冯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稳的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曹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稳诉称,2004年4月、7月,被告经两次向原告借款15500元,约定了年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分多次支付利息3400元,余款被告一直不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500元及利息,共计22924.90元。其中5500元本金按照约定年息300元计算,自借款日2004年4月16日始,至2015年4月16日止,计算11年,利息为3300元;另10000元本金按照约定年息700元计算,自借款日2004年7月17日始,至2015年4月17日止,计算10年零9个月,利息为7524.90元;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被告冯彩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彩霞与原告的大女儿是同学关系,被告原在滑县老庙乡王伍寨信用社营业点工作,该信用社营业点距离原告住所地较近。2004年4月16日、2004年7月27日原告到该信用社营业点办理存款业务时,见到被告,被告表示其个人想借用原告钱款,并愿意高于信用社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碍于上述关系,原告分别于2004年4月16日借给被告现金5500元,约定年息300元;于2004年7月27日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约定年息700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并注明了年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陆续偿还3400元,其中,2014年10月30日偿还1000元。下余借款本息,被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其中5500元本金按照约定年息300元计算,自借款日2004年4月16日始,至2015年4月16日止,计算11年,利息为3300元;另10000元本金按照约定年息700元计算,自借款日2004年7月17日始,至2015年4月17日止,计算10年零9个月,利息为7524.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4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本息共计22949.9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两份收到条、粮食补贴存折业务记录明细复印件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彩霞与原告王小稳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冯彩霞出具的收到现金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两次借款之日始,按照约定的年息计算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对于本案被告已偿还的3400元,原被告双方未明确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依据该规定,该3400元应认定为利息,并从应偿还利息金额予以扣除。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15500元,利息7424.90元,本息共计22924.9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稳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7424.90元,本息共计2292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冯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