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建发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发,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郑建发,经商。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市场中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彩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发与被告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郑建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