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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12号原告郑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潘某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国籍越南,原住漳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13年9月9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潘某某相识,并于2013年9月16日双方共同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潘某某对家庭漠不关心,好逸恶劳,虚荣心强,贪图享乐,花钱无度,脾气急躁,与原告品性格格不入,况且被告潘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在未告知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及严重的生活影响。现原告认为被告潘某某长期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潘某某离婚。被告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郑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护照及签证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2本(原件),证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婚姻状况证明书、中国驻越南领事馆的认证材料、被告婚前健康体检材料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潘某某为与原告郑某某结婚所办理的相关手续材料的事实;4、漳平市和平镇和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及被告潘某某于2014年7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等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龙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被告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庭审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9月9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经人介绍于漳平市相识。2013年9月16日,双方在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4年7月9日,被告潘某某在未告知原告郑某某的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下落不明。2015年2月22日,原告郑某某以被告潘某某长期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不久被告便私自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80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烨(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