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银红与陈兴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杨银红。被执行人陈兴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银红与被执行人陈兴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08日向被执行人陈兴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270032.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友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兴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兴友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兴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兴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银红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7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