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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广泉与肖瑞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泉,肖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崔广泉。被执行人肖瑞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4)德中商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广泉诉被执行人肖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广泉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肖瑞兴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对被执行人肖瑞兴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肖瑞兴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4)德中商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李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