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克明与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李克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秋路东桥管理处3号。法定代表人刘乙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明。上诉人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克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虹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