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桂香与辛业明、杨煜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香,辛业明,杨煜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99号原告马桂香,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辛业明,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煜璞,女,汉族。原告马桂香与被告辛业明、杨煜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煜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支行的个人工资账户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煜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