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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管丽丽申请执行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丽丽,于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管丽丽,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于福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管丽丽申请执行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丽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