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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与被告赵鹏飞、赵墨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赵鹏飞,赵墨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赵同乐,男,1951年10月16日生人,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西高士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赵士婷,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人,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白土镇白土一街*组***号。原告赵同起,男,1957年10月14日生人,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西高士庄村,住该村。原告赵秋梅,女,1958年4月24日生人,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西高士庄村,住该村。原告赵秋月,女,1962年2月14日生人,汉族,保定市顺平县台鱼乡小掌村,住该村。原告赵秋风,女,1966年11月26日生人,汉族,保定市北市区八里庄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娟,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合适,男,1990年6月6日出生,系原告赵同乐之子。被告赵鹏飞(曾用名赵贺鹏),男,1966年11月26日生人,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西高士庄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墨忠,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刘家台乡西高士庄村,住该村。原告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与被告赵鹏飞、赵墨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赵合适,被告赵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哲、被告赵墨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诉称,2014年5月27日下午15点30分,死者李淑芬路过同村赵鹏飞前胡同时,赵鹏飞家房顶放置的木头突然被风刮下砸在了路过的李淑芬的身上,将李淑芬当场砸伤并晕死过去。后李淑芬送到满城县刘家台卫生所进行抢救,因李淑芬受伤严重生命垂危转院至保定第七医院,在保定第七医院继续抢救5天时医院表示没有继续治疗的意义,让其回家准备后事。无耐原告方便带着即将离开人世的李淑芬在走往回家的路上李淑芬死亡。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26944.3元。被告赵鹏飞辩称,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应裁定不予受理。该起伤人事件,是风力造成的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我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起诉无证据,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墨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已经做出(2014)满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再次起诉被告赵鹏飞,本院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依法追加赵墨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满城县西高士庄村保涞路北胡同中其东西各有两座院落。西边由赵书兜居住。东边宅基的所有权属于赵万善,被告赵墨忠在此院落居住。被告赵鹏飞为了养羊在此院落西侧搭建彩钢棚,彩钢棚南侧搭有一个简易厕所。死者李淑芬1930年4月9日出生。2014年5月27日李淑芬的孙女赵金桥在满城县西高士庄村保涞路北的胡同给赵书兜挖杏核,下午李淑芬带赵金桥的孩子找赵金桥,坐在胡同一旁。15时30分许,突然被风刮下的木头砸在李淑芬的身上致李淑芬受伤,李淑芬被送到满城县刘家台卫生所抢救,因李淑芬伤情严重转院至保定第七医院抢救5天未见好转,在医院的劝导下原告方带着李淑芬往家走,路上李淑芬死亡。原告称砸伤物属于被告赵鹏飞所建彩钢棚上的搁置物,提供刘家台乡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被告赵鹏飞否认,称该木头不属于自己管理,但承认是从家里房上掉下来砸伤的李淑芬。被告赵墨忠称自己所居住的院落的茅厕上为了压住盖厕所的塑料布、苫布在厕所上面放着木头,但具体有多少掉没掉落不肯定。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7628元、丧葬费20166元、死亡赔偿金45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900元(办理丧事的)、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6944.3元。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病历、药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淑芬死亡后,在西高士庄村委会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调解过程中,被告赵鹏飞承认是其家房上的木头掉下来砸的李淑芬。赵鹏飞在死者的受伤地点附近搭建彩钢棚,既赵墨忠居住的院落西侧,彩钢棚南侧搭建简易厕所。被告赵墨忠在庭审中承认厕所由其使用和管理,在厕所上盖有塑料布、苫布,怕刮风,用木头压在上面。原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赵鹏飞承认是自家房上木头掉下来砸伤李淑芬,并未说明木头所在的位置,是在彩钢棚还是厕所上。庭审中被告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告提供的证人赵占虎事发时没有在现场,没有证实木头的所在位置。被告赵墨忠在此院落居住,对此院落负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通过法庭调查,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砸伤李淑芬致其死亡的木头是在被告赵鹏飞所搭建的彩钢棚上面。被告赵墨忠承认其使用的厕所上面有木头。故被告赵墨忠对李淑芬的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鹏飞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7628元、死亡赔偿金45510元、丧葬费20166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不认可,李淑芬的死不免会给原告造成痛苦,本院酌定1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办理丧事的误工费,被告否认,该项损失应在丧葬费中,原告不应再另行主张。护理费应以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5天为187元。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否认,本院考虑到确有实际花费,酌定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墨忠赔偿原告赵同乐、赵士婷、赵同起、赵秋梅、赵秋月、赵秋风赔偿医疗费7628元、丧葬费20166元、死亡赔偿金45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87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3991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9元,被告赵墨忠负担元,六原告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丽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