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保山飞亚实业有限公司与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飞亚实业有限公司,刘体亮,王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保山飞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占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体亮,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钦祥,男,(其他情况不详)。关于保山飞亚实业有限公司与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保经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山飞亚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2月4日中止执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有履行能力为由,要求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刘体亮在工商银行保山分行XX账户内的存款8350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00)保经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