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青岛欧美家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邹启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欧美家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邹启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欧美家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四方区重庆南路229号,组织结构代码:68678395-0。法定代表人冯雪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启先,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25号6-201,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欧美家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启先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将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