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晓燕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8号罪犯王晓燕,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了(2012)阳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3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晓燕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及精神伤害,进一步深挖贪财纵欲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在扣工岗位上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燕的刑期从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12月1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晓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燕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