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丁世会与沈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三初字第25号原告赵秀珍原告丁世会,原告赵秀珍丈夫。被告沈刚原告赵秀珍、丁世会与被告沈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珍、丁世会与被告沈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原告赵秀珍的堂弟赵枝成因身体残疾无法耕种自己的承包地,经赵枝成所在的肃州区三墩镇双塔村村委会、三墩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将赵枝成的承包地流转给原告夫妻二人耕种,同时负责照顾赵枝成的生活,每年向赵枝成支付租金3942元。原告夫妻耕种赵枝成的承包地已有十几年。2014年春天,被告沈刚抢占耕种了承包地中���2.4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耕地,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耕种的2.4亩地是赵枝成的自留地,被告只返还给赵枝成,同时给赵枝成赔偿损失,不能给二原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秀珍系赵枝成堂姐。因赵枝成身体残疾,1990年赵枝成父亲去世后,原告夫妻就开始耕种赵枝成的13.94亩承包地,同时负责照顾赵枝成的生活及医疗费用。2013年12月30日,经肃州区三墩镇双塔村村委会、三墩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赵枝成与原告赵秀珍、丁世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9.14亩承包地、2.4亩自留地、2.4亩生荒地流转给原告赵秀珍、丁世会耕种,每年流转费3942元,流转期限2013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30日。2014年春天,被告沈刚抢种了其中的2.4亩自留地,2015年被告没有抢种。同时查明,被告沈刚抢种的2.4亩承包地,原告二人准备种植辣椒。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塔村村委会关于赵枝成土地纠纷的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本案中,原告夫妻二人依法流转赵枝成的13.94亩承包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刚抢占耕种其中的2.4亩承包地无法律依据,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2.4亩地返还二原告,二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原准备种植辣椒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2014年三墩镇种植辣椒收入及市场行情应给予原告适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沈刚赔偿原告赵秀珍、丁世会2.4亩承包地损失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