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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与朱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朱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街。法定代表人朱明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菲,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朱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