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付忠与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忠,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忠,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付忠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相关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