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邹传熊、李冬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邹传熊,李冬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委托代理人王朕科,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邹传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李冬雪,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邹传熊、李冬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交纳34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