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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伦富与被执行人徐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伦富,徐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伦富(又名张能富),云南省镇雄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雪亮,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号。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伦富与被执行人徐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雪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45.28元,支付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徐雪亮未支付,申请人张伦富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后,本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10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申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2145.28元、诉讼费23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2015年12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徐雪亮存款2708元,扣除诉讼费23元,执行费50元,2015年12月21日退款2635元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恢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三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