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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号原告��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在珠海某公司上班时认识,相恋,于2005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乙。2008年6月12日,双方在连平县三角镇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6月14日,生育女儿刘某丙。由于原、被告认识不久后被告回连平工作和生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基础非常薄,无法体会到夫妻间的照顾和关爱。分居期间这种状况并没有好转。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被告虽认为没有和好可能,却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甲辩称:我本来不想离婚的,但现在这样情况,��却提出离婚,已经没有感情了,要离婚也就由得她了。但是,小孩不可能两个都给她,可以给一个她抚养。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在珠海某公司上班时相识、相恋。2005年11月21日在和平县人民医院生育儿子刘某乙,现已被原告带回到原告娘家陆丰县生活。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在连平县三角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6月14日原告在连平县忠信医院生育女儿刘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回到连平县工作和生活,原告则断断续续外出务工。2014年12月,被告因涉毒被连平县公安局拘押在看守所。2014年12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因小孩刘某乙不愿在陆丰县生活而要求抚养小孩刘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份证据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后聚少离多,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因涉毒被拘留,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被告认为原告在当前情况下提出离婚,双方已没有感情,同意离婚并可由原告抚养一个小孩。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小孩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刘某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原、被告每月可探视对方抚养的小孩一次,对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桥人民陪审员  何国锋人民陪审员  伍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