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力与XX年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年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