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4909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执字第00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