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元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学耕,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伯和,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学耕,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签订了《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该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智海公司称该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6月初,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称对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清楚。《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向智海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承建的华发蔚蓝堡七标工程。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包括运输费用):强度等级为c10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33元,强度等级为c15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43元,强度等级为c20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53元,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63元,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73,强度等级为c35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288元,强度等级为c40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303元,强度等级为c45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323元,强度等级为c50的混凝土合计单价为343元。说明1:泵送砼增收元/立方米(坍落度100±20mm以上均为泵送砼);抗渗砼p6-p8砼增收10元/立方米;抗渗砼p10-p12增收20元/立方米;抗折砼增收15元/立方米;加膨胀剂增收25元/立方米;早强砼(7天强度达到设计的80%)增收15元/立方米;细石砼增收10元/立方米(以上增收部分在出料价处进行增收)。说明2:使用智海公司泵送设备:气泵42元米、46米各增收18元/立方米,36米增收15元/立方米;柴油拖泵增收11元/立方米;车载泵增收11元/立方米(以上增收部分在运输价处进行增收)。二、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使用智海公司设备单次浇筑单一部位必须满30立方米,不足30立方米的按30立方米计收泵送费。三、供货量结算及付款方式:在完成正负零标高结构后,支付正负零标高以下部分砼款的80%,正负零标高以上部分每月支付80%进度款,其余20%砼款在主体封顶并交齐所有资料后三个内付清。四、当智海公司送货到现场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混凝土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承担。五、当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智海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下,智海公司须按规定向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提供必要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凡每一单位工程的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必须在32天内将试验结果送交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存档。六、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分别支付砼款时,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货款付清时为止。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关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承建的华发蔚蓝堡七标工程,使用智海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单价不含税。如需智海公司提供发票,在原有合同单价基础上增收6.6%的税金;其他条件仍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该《补充协议》未注明签订日期。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向智海公司购买混凝土合计27966立方米,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在智海公司提供的每份《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上均签名确认了购买数量,但对混凝土单价及货款金额未确认。2011年8月5日,智海公司向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发出《调价函》,要求自2011年8月4日起,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原有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10元。2011年8月5日,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回函同意自2011年8月5日起,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原有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6元,智海公司对此予以同意。2011年9月7日,智海公司又向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发出《调价函》,要求自2011年9月7日起,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原有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15元。2011年9月10日,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回函同意自2011年9月10日起,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原有单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9元,智海公司对此予以同意。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共向智海公司支付货款7150000元。另查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是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珠海设立的分公司。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承建的华发蔚蓝堡七标段工程于2012年11月30日已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开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华发蔚蓝堡七标段工程在2013年5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原审法院认为,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签订的《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履行。一、根据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的诉辩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智海公司是否多计算了2011年1月至4的泵送费用12224元。智海公司认为,《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的合价包括运输价和出料价两部分,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所称的运输费单价多出1或2元,这包含了泵送费,因供应初期几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尤其是使用汽泵和拖泵的价格均是按口头约定的价格结算,并以结算书的形式对供应量和供应值加以签字确认,泵送费计入到运输费中,故泵送的单价比合同约定的单价高出一元或两元。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泵送费,智海公司称之前双方有口头约定没有证据,如果之前有口头约定,也会在之后的书面合同上予以确认。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双方在庭审时确认,如果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输费用中多计算了泵送费用12224元。原审法院认为,智海公司主张书面合同签订前泵送费单价是按双方口头约定计价,因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不予认可,而智海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书面合同签订前泵送费的单价,故对智海公司的单方主张不予采纳,应参照合同约定的泵送费单价计算,该款项12224元应从智海公司主张的总货款8419692.5元中扣减。二、根据智海公司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的诉辩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在于智海公司所称的外加剂是否添加及相应的货款问题。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认为,《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s6与s8、uea、抗弱腐蚀砼的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智海公司在供应混凝土时没有提供混凝土相关技术资料和实验报告,上述外加剂是否添加,智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添加剂的货款。智海公司认为,《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s6与s8即为合同中约定的抗渗砼p6、p8;《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uea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膨胀剂,uea属膨胀剂的一种;《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抗弱腐蚀砼,因属不常用的特殊混凝土,故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智海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uea单价即每立方米25元结算。原审法院认为,《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s6与s8即为合同中约定的抗渗砼p6、p8,《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uea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膨胀剂,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上述外加剂的单价,可认定合同约定了智海公司所供的混凝土中需添加抗渗砼p6、p8和uea膨胀剂,因此,抗渗砼和膨胀剂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货款。《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抗弱腐蚀砼,因属不常用的特殊混凝土,合同中未约定单价,智海公司也没有提供混凝土相关技术资料证明其向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供应的混凝土中掺加了抗弱腐蚀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不应在混凝土原单价的基础上另外加收抗弱腐蚀砼的货款。《砼批量供应结算书》中涉及的抗弱腐蚀砼总量9227.5立方米,智海公司按每立方米25元单价计算的价款为230687.5元,该款项应从智海公司主张的总货款8419692.5元中扣减。综上,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应支付给智海公司的货款总额为8176781元(8419692.5-12224元-230687.5元),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已向智海公司支付货款7150000元,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尚欠智海公司货款1026781元。三、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在完成正负零标高结构后,支付正负零标高以下部分砼款的80%,正负零标高以上部分每月支付80%进度款,其余20%砼款在主体封顶并交齐所有资料后三个内付清。智海公司供应混凝土的货款总额为8176781元,若按20%计,金额为1635356.2元,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尚欠智海公司货款1026781元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其余20%砼款”中的一部分,该货款按约定应在在主体封顶并交齐所有资料后三个内付清。智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混凝土所有资料的具体时间,双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对所欠货款应支付时间也即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难于确定。鉴于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承建的华发蔚蓝堡七标段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及备案,可认定在2012年11月30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前,主体工程已封顶且智海公司也交齐了所有资料,原审法院酌定违约金起算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并按约定计至付清时止。合同约定,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分别支付砼款时,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货款付清时为止。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认为,智海公司请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请求过高,请求依法调整。原审法院认为,每日千分之一折算成年利率为36%,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原审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予以调整,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是茂南建安公司的分支机构,茂南建安公司应当对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智海公司支付货款1026781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26781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二、茂南建安公司对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智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18元,智海公司负担9592元,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负担16926;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茂南建安公司负担。原审原告智海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请求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货款变更为1269692.5元。理由是:一、关于2011年1月至4月的泵送费用12224元。该费用执行的是合同签订前双方口头约定价格,诉前茂南建安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对该部分价格无异议,因此应当支付。二、关于抗弱腐蚀砼230687.5元,智海公司在结算书中六次明示该项结算款,对方无异议。被上诉人茂南建安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二审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智海公司单方加价没有合同依据,多算了12224元,茂南建安及其珠海分公司不予确认。抗弱腐蚀砼添加剂问题,由于智海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上述添加剂是否添加,添加多少没有依据,茂南建安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不予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茂南建安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只是在供应书上确认智海公司供应水泥的数量,其他没有确认。双方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智海公司上诉称泵送费应为12224元,该费用执行的是合同签订前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但是,智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价格,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抗弱腐蚀砼价款230687.5元,智海公司称合同对此未作约定,是施工过程中茂南建安珠海分公司要求添加,但智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供混凝土含有相应添加剂成分。原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定智海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3.66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微信公众号“”